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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指令第四章 解释性文件

2022/07/1697 作者:佚名
导读:第12条 1.欧共体委员会应在与第 19 条所述常委会磋商之后,指导由各成员国参加的技术委 员会起草第3条第3款所述解释性文件夹。 2.解释性文件应: (a)统一术语及技术背景,当有必要且科学技术知识的状况允许时,说明每个要求的 级别和水平,以便为第3条及附录Ⅰ的基本要求提供形式; (b)指明使上述要求的级别和水平与第 4 条所述技术规范相关联的方法,如:计算和 证明的方法,项目设计技术规则等;

第12条

1.欧共体委员会应在与第 19 条所述常委会磋商之后,指导由各成员国参加的技术委

员会起草第3条第3款所述解释性文件夹。

2.解释性文件应:

(a)统一术语及技术背景,当有必要且科学技术知识的状况允许时,说明每个要求的

级别和水平,以便为第3条及附录Ⅰ的基本要求提供形式;

(b)指明使上述要求的级别和水平与第 4 条所述技术规范相关联的方法,如:计算和

证明的方法,项目设计技术规则等;

(c)为建立协调标准和欧洲技术认证指南以及为按照第 4 条第 3 款承认国家技术规范

提供参考服务。

3.欧共体委员会征求第 19 条所述常委会意见后,应将解释性文件刊登在欧共体官方

公报C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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