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1.欧共体委员会应在与第 19 条所述常委会磋商之后,指导由各成员国参加的技术委
员会起草第3条第3款所述解释性文件夹。
2.解释性文件应:
(a)统一术语及技术背景,当有必要且科学技术知识的状况允许时,说明每个要求的
级别和水平,以便为第3条及附录Ⅰ的基本要求提供形式;
(b)指明使上述要求的级别和水平与第 4 条所述技术规范相关联的方法,如:计算和
证明的方法,项目设计技术规则等;
(c)为建立协调标准和欧洲技术认证指南以及为按照第 4 条第 3 款承认国家技术规范
提供参考服务。
3.欧共体委员会征求第 19 条所述常委会意见后,应将解释性文件刊登在欧共体官方
公报C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