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必须适合于满足既定用途的建筑工程,该建筑工程(作为一个整体及其各独立部
件)应经济实用。因此,受含有下列基本要求的法规制约的工程应满足这些要求的。在正
常维护的情况下,基本要求必须在经济上合理的使用寿命内得到满足,本要求通常只涉及
可预见的行为。
1.机械应力及稳定性
建筑工程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使得施工和使用中将要作用于其上的载荷物不会导致
下列事故的发生:
(a) 工程整体或部分倒塌;
(b) 变形严重到不允许的程度;
(c) 负载结构严重变形引起的工程其它部件以及装于其上的设备的损坏;
(d) 由与原定目标远不相称的事故引起的损坏。
2.火灾时的安全要求
建筑工程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使得突发火灾时;
——结构负载能力应能维持一段特定时间;
——工程内火与烟的产生与蔓延应受限制;
——火势向临近建筑工程的蔓延应受限制;
——居住者应能逃离该工程或以其它方式得到营救。
——求援人员的安全也应予以考虑。
3.卫生、健康与环境
建筑工程应在设计和施工上使得它不对居住者及邻居的卫生和健康构成威胁,尤其不
能发生下列情况:
——释放有毒气;
——空气中出现有害微粒或气体;
——释放有害辐射;
——对土壤或水的污染和毒化;
——对废水、烟、废物或液体废物的不正当清除;
——工程部件或内表面出现潮湿。
4.使用安全
建筑工程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使得它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诸如滑动、跌落、碰撞、燃
烧、触电、爆炸受伤等事故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5.噪音防护
建筑工程必须在设计和施工上使得居住者及附近的人能觉察出来的噪音被控制在低
水平以使他们的健康不受威胁并能让他们在令人满意的环境中睡眠、休息及工作。
6.能源经济及保温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居住者的要求,建筑工程及其加热、致冷、通风装置必须在设计
和施工上使得所需使用的能量尽可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