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领导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受区管委会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五)按规定对乡科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