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和服务事项: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区水务工作的政策;制订区水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管全区河道、水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水域及其堤坝、岸线;负责河道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负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工作。
3.主管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防汛抢险预案及抗旱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工作;按照省、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设施的水量。兼顾人工增雨有关事项的协调和实施工作。
4.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
5.管理全区农村水利、水产、乡镇社会化供水和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水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城市客水水源建设等水利工作。
6.配合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水务行业的财务政策及法规,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体制,监督管理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7.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勘测设计、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乡镇的重要水工程,指导全区小水电站的建设和管理,对全区水利工程、水库移民及水利经济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8.宣传贯彻水法规;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受区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全区的水事纠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项。
9.负责全区水务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区水务队伍的建设。
10.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