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全县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7、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组织县级环境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指导全县清洁生产、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定,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和污染监督性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