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水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拟订水利行业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水资源利用、流域综合治理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意见;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政策扶持的有关工作。负责水库、农村供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水利科技服务、教育培训及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三)负责水土保持规划的制订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验收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水生态文明建设管理,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制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
(五)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全县节约用水的有关标准和制度;发布节约用水情况通报;指导全县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处理水事纠纷;水行政执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
(七)负责制订防汛抗旱规划;对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县内河流的治理和开发;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行政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3、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4、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查;
5、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6、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7、修建跨河(湖、渠、沟)、临河(湖)工程许可;
8、险坝加固计划许可;
9、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审批;
10、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2、设区的市县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影响评估报告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