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三农”工作发展战略,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参与涉农相关政策制定。对农村有关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引导农村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涉农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和会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区扶贫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农村小康建设和扶贫工作的进展,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配合做好帮扶工作队的组建管理。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办法。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业各产业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指导实施农业重点产业带和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贯彻落实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鱼)、肥料、农药、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八)负责农业投资管理。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九)拟订全区水利水务工作意见、措施,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等论证评价工作。
(十)参与管理全区水资源,协调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参与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配合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配合做好流域、区域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配合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河道(含水闸、泵站、水库、堤防、管网)和水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河湖生态建设,实施水生态保护;承担全区河长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负责本行业防汛防旱工作,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区管水工程调度。参与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农业水务工作和农业水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中低产田改造、节水灌溉工作;参与指导和组织全区农业水务规划建设工作;拟定全区农业水务建设行业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农业水务项目的报建、开工及工程质量监督、建设监督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好水务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比工作。
(十三)负责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水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跨辖区水事纠纷,参与重大涉水违规违法事件的查处。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