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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获得平等待遇,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建立并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和信用等信息,优化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交易服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质效。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利用效能,引导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加;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开展联合创新攻关,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交易流转、质押融资和市场主体的专利检索、专利导航以及分析预警等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中国(德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功能,压缩专利初审时间,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围绕特色产业,建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实行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引进、交流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在职称评聘、住房安置、医疗保障、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待或者提供便利;支持市场主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要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产业需求优化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搭建校企合作平台,保障人力资源的供给。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落实国家、省有关金融支持政策,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和比重。

第十六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对报装申请事项,应当简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在确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理。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企业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推动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吸引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的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形成尊重企业家风尚、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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