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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纳税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完善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需要可以在产业园区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纳税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

完善市、县、乡镇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推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办理,优化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窗口服务力量配置和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赋予派驻人员充分的行政审批办理权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帮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打造“在德州,办德好”服务品牌。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依法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推动线下和线上政务服务融合,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对能够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拓展“掌上办”服务场景,提升向导式服务能力,为申请人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

探索推进智能化审批,利用信息化技术,实行在线申报、系统自动比对核验审批、办理结果即时出具,为申请人提供在线智能“秒办”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企业和个人需求为导向,围绕办理需求大、关联度强、办理频率高的事项,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智能办,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办事方式便捷化、办事过程极简化;通过业务整合、流程再造、数据共享,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持续优化通办业务模式,实现全市通办、就近可办,推进跨省通办、全省通办。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惠企惠民政策集成服务:

(一)梳理各项惠企惠民政策,纳入全市统一的惠企惠民政策平台,向社会公布惠企惠民政策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二)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惠企惠民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

(三)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纳税情况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四)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的“免申即享”模式;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办、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设立、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一)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网上服务平台申办营业执照、印章刻制、涉税办理、医保登记、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业务,推广智能审批设备应用,实现高效服务;

(二)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申报承诺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制,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对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管理,实现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五)推行“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推进营业执照与相关行业许可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工作模式,让申请人填写一套表单、提交一套材料、只跑一个窗口,实现准入即准营;

(六)推行注销“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第二十六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经济行业和形态,可以依法放宽登记限制。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暖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推广“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推行线上申请、联网审核、网上反馈、现场检验、一次办结,提供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支付和网上开具电子证明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精简审批环节和事项,压减审批时间,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和监管方式统一。

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细化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提升一窗受理、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实现全流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施工图联审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系统等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由不同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信息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应当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及时告知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告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部门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全市各类政务服务热线,对市场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实现“一号响应”、“一线连通”。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完善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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