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空间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河流、森林、湿地、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先易后难,平稳推进,实现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体系。
成立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湖泊局、州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州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州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对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公共管制要求等信息。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提供与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我州河库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河流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开展河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州林业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规划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配合做好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的要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县(市)政府负责发布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开展明确为州、县(市)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林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2.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河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河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林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我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要求,构建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州、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五)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州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计划准备阶段(2020年8月31日前)。成立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我州辖区内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筹部署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重点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配合完成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我州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我州各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1),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资源清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根据恩施州第4、5号河长令的要求,2020年重点开展河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1月1日起)。在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最终实现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并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统筹安排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林业局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有权属争议的地方,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处,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升工作质量。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强化质量管理和技术管控,确保登记成果质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基础资料,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资料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统一发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