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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和转型新动能。 第十条 本市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着力推进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以成都科学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未来

第九条 本市聚焦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西部(成都)科学城建设,打造科技创新主阵地和转型新动能。

第十条 本市突出主体集中、区域集中、资源集中,着力构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西部(成都)科学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天府实验室创新平台体系,提升城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第十一条 本市着力推进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以成都科学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未来科技城、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西部(成都)科学城在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以四川天府新区为主阵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打造学科内涵关联、空间分布集聚的原始创新集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各类创新平台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并制定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本市围绕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生态环境等优势领域,按照国家实验室标准组建天府实验室,建设国家实验室成都基地,打造战略科技力量。

天府实验室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国家发展全局和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创新创业载体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统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

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政策,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可以按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对用于研发总部、众创空间、孵化器以及产品创新设计等营利性科研机构和企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科研设计用地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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