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区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市实施宏观调控的要求,研究提出本区经济调节目标和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作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本区国民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提出对策;综合研究并协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起草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
(四)负责汇总和分析本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提出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结合市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本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协调在区金融机构促进本区投融资工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研究本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本区开发区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
(六)提出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资金平衡方案,组织制订本区重大项目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权限审批和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协调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申报并安排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目标,组织制订有关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七)推进区域经济战略性调整,研究提出产业结构升级和空间布局优化的目标及政策建议,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城镇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有关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宏观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组织制订高技术产业发展及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制订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
(八)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调控,提出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储备、轮换和政府投放;组织编制重要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建设、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市提出的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需求平衡要求,并协调实施进出口计划。
(九)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组织实施市提出的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调控政策、改革措施;研究拟订价格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由市制订并调整的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制订权限内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承担权限内价格审批事项;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负责价格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受理价格方面的举报,协调处理价格纠纷,监督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标准;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十)做好本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研究协调本区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提出本区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编制能源等基础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协调环保产业发展。
(十二)研究提出本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组织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三)研究提出本区促进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负责矿山行业管理。宣传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市、区有关矿山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承担审核报批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职责;提出矿山行业管理、整治的综合措施和各项制度并牵头组织落实;监督、指导矿山企业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标准;对矿山行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并组织落实;负责协调和争取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矿管理办公室)对区关、停、并、转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十五)根据区政府对有关工作部门明确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监管(管理)的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