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国有资产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制度、规定。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区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及区属集体资产。
(三)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本向优势行业、城市服务产业和高端、高辐射力的资源节约型产业集中;监督管理国有和集体资本的运营活动。
(四)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五)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