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审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程序:
(一)取水许可的办事程序
1、取水许可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与申请(向托县水利局)
2、县水利局审查预申请。
3、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其水量额度可作为建设项目立项使用。
4、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建设单位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托县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5、县水利局审查取水许可申请。
6、取水工程经审查批准后,可动工兴建。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开始凿井。
7、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持批准的取水许可证可申请填写取水登记表,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办事程序
1、凡在我县境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内水保(200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的通知》和呼水保(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上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相关工作。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2份,并附报告书电子版1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送达县水利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3、县水利局按照来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及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搞),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重点抓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