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城镇建设管理和全县建筑业、房地产业、勘测设计、市政公用事业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长期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负责县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全县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六)负责房产行业管理,规范房产市场。指导房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城镇住宅建设;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燃气库(站)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库(站)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八)指导城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和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九)指导建材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和推广;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制定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技术引进,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负责行业对外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市场和房产市场及劳务合作。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