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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6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关联性整合设置为若干审批阶段,对阶段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关联性整合设置为若干审批阶段,对阶段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称综合窗口)统一受理接件、按照职能分工由牵头部门与其他相关审批部门(以下称并联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分别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综合窗口统一送达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市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指导、服务、审批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坚持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行大厅运行办结。

第六条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整合为立项(核准、备案)审批、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立项(核准、备案)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委,用地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国土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为市规划局,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阶段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为市住建委或市发改委。

立项(核准、备案)审批等5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由牵头部门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制定,商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立项(核准、备案)审批阶段,并联审批立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用地审核、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审核、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核准、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用地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土地划拨或者出让审核、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市规划局为并联审批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并联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核、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等行政审批事项,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地震局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阶段,并联审批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建筑工程合同备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事项,市气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并联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雷验收、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核准、建设工程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验(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人防办等为并联审批部门。

第八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全程组织、协调;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并选派工作人员;收集、分析并联审批遇到的问题,与相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牵头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并按政务公开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主持召开牵头阶段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督促并联审批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协调解决并联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负责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参与制定并联审批实施细则和流程;参加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合会审会议;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联审会办、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负责登记。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和接收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和内容。

(二)综合窗口受理后应当即时将申请材料转送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以下称部门窗口)。

(三)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接到综合窗口转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同步开展审批工作。

(四)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核、核查工作;经审核予以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统一送达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将审批决定或者证件送达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在领取审批决定或者证件时,一并对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满意度评价。

第十条实行建设项目报批辅导机制。报批辅导应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共同实施。各部门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审批要求,或者申请人的要求,主动向项目单位提供与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审批标准等相关的报批辅导,必要时进行联合指导,帮助项目单位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联合会审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组织,牵头部门主持,并联审批部门参加。牵头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应指派具有审批权限的专人参加联合会审会议。

第十二条建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机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绿化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人防、消防和防雷等技术审查,可提前进行,尽早发现问题,在报批前将问题进行消化,也可与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技术审查时限不计入行政审批期限。

第十三条建立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机制。对项目前期策划到位、规划选址明确、主体相对确定而要素条件尚不具备(如控规调整、项目用地指标或者政策处理、资金安排暂时不到位)的项目可以进行模拟审批,由特定主体或者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审批部门窗口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核查,先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并在条件具备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一项审批需要同阶段其他审批结果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其他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长于或者同于该项审批的承诺办结时限的,参照前款规定实行模拟审批。

第十四条建立联合踏勘、联合审图机制。需要现场踏勘、勘验和审图的,由牵头部门窗口会同并联审批部门窗口和综合窗口共同组织安排,并根据各自职责由部门分别出具现场勘察、勘验报告或者结论。

第十五条建立征询意见机制。根据需要,在并联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就审批事项征询或者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但不应增加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限,不应交由申请人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健全服务机制,主动与申请人沟通,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照各项承诺时限完成审批任务。建设项目涉及的已改变行政审批为行政服务和行政监管的事项不列入并联审批范围,相关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提供同步服务。

第十七条按照“四位一体”服务监督体系建设要求,市电子监察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并联审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督办台账,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和联合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奖惩评价机制。并联审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未按联审会议要求办理或应该并联审批而未进行并联审批的项目;无故缺席联合会审会议或者参加联合会审会议不发表意见,以及超过承诺时限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制、程序等制定本县(市、区)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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