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泰安有关水利和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利渔业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水利和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和渔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和渔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和渔业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市级水利和渔业资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水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河道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建议;负责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水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灌区、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监督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涉水、涉渔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乡镇(街道)间的水事、渔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处县(市、区)间水事、渔事纠纷;指导水利、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十)负责组织水利和渔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和渔业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导水利和渔业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产生产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指导水产原良种场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产种质资源、水域生态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渔业保护区;负责全市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市场体系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渔业防灾减灾责任,负责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并实施渔业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指导渔业科技培训。
(十二)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组织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工作;组织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方式;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的宣传、移民培训和信访稳定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河道规划和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河道防汛、建设、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负责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涉河建设项目的相关论证、实施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所属大中型水库的领导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