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稿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资产管理、对外接待、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执法监察股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协调、修改有关部门和本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普法宣传教育,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宜。
(三)规划耕保与测绘管理股
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拟定土地供应政策,负责编制和管理全县土地利用计划;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验收:承办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承办县农业区划委员会交办事项。负责全县测绘成果和地理数据质量和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县行政区域界线标准详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
(四)建设用地股
研究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组织建设用地会审报批工作;协助调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参与闲置土地的处置,拟定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并实施报批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指导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
(六)地产管理股
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储备方案的审查;贯彻实施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准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
协助省、市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和矿产品综合统计,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上报工作;参与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采矿权管理;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进行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和办理报批手续;依法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依法查处非法采矿活动;协助省厅审核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协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市局地质环境科的有关业务工作。
(八)人事股
承办局机关及乡镇国土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局党组的日常业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科技项目的规划、推广、交流及外事宣传安排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