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件
新疆和田之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准收取燃气初装费案
当事人2012年开发建设和田之玉花园小区(属高层住宅),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交房时按照3600元/户的标准向购买人收取了天然气初装费,共向144户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合计51.84万元。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天然气入户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4〕44号)规定:高层住宅天然气入户费标准为2200元/户。当事人的收费行为违反了该文件规定,每户多收1400元,共计多收天然气入户费20.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了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20.16万元,处以罚款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