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贯彻执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意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补充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市内国土资源较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统一管理全市地籍地政工作,贯彻执行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分等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严格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并负责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落实,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审批临时用地。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编制和下达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和出租,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对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承担上报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承担矿业权审核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工作;管理矿业权市场;依法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九)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承担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登记的审核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十)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拟订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承担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落实;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决算;承担国土资源非税收入核算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付的地勘费和其他基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及配合相关部门审计等工作。
(十二)依法实施管理全市古生物化石资源和地质遗迹等相关资源;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区、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立项和建立;统一管理全市化石市场,负责化石经营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协助公安、工商等部门查处古生物化石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古生物化石资源有关的研究、鉴定、开发、经营、利用等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