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维护公共客运交通秩序,保护服务设施完好,保障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利用在城区按照固定线路行驶、沿线设置停靠车站、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及服务设施从事城市公用事业客运经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设施,是指车站、站牌、候车亭、保修场、站务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服务设施建设与保护,以及营运公共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服务公众、安全运行、优先发展城市大公交的原则。
第五条本溪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交通、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