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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占有、使用、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占有、使用、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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