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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饮用水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监管、检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饮用水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流域、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水利渔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

(二)做好水土保持和涵养水源工作,制定地下饮用水水源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负责渔业生产水域污染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土、采石、挖砂等活动的监督管理,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及周围审批矿权时,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严格审批和管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监测、评价和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因过度开采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地裂缝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负有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指导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科学设置限行和限速标志;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设施,应当监督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处理系统或者隔离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用农药化肥施用办法,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化肥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四条 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水利渔业、国土资源、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或者转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区(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渔业部门提供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保障应急饮用水供应。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

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方案,报市、区(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市、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有关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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