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本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城镇住房与房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城乡规划及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颁发“一书两证”,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组织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及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负责辖区内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查、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和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和建设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六)管理全县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制定村镇规划建设标准,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管理,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指导全县建设系统和建筑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科技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建设事业有关调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监管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十一)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城市建设项目的预(决)算,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十二)管理系统治安保卫、群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编制建筑
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年度财务预、决算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具体组织执行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建筑行业市场管理、房产市场管理、风景名胜及墙体改革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十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监督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震减灾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整理全县地震监测和群测群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点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依法审核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职责权限和程序上报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全县地震灾害预测;制定破坏性地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震情和灾情上报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负责拟定辖区内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行防空法治。管理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作措施和任务,编制防空发展规划,组织防空战略工作,动员民众开展防空袭斗争,负责按防空标准对人防工程进行审核和审批,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