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评审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专业项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城镇建设项目报建和招投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建筑装饰、设备安装、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建筑制品行业及建设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四)指导全县城镇规划的实施,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镇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负责县城详细规划的上报和审批工作。
(五)综合协调县城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会同县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归口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排污处理费等专项城建资金。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及开发项目,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指导公、私房的修缮养护、白蚁防治、危旧房屋鉴定和直管房屋的租赁经营等工作。
(八)根据国家住宅建设方针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住房“解危”、“解困”工作,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落实私房政策。
(九)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综合开发和旧城改造工作。
(十)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一)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小城镇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内务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组织本系统劳动竞赛、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四)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以及城市路灯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