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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桐府办发〔2009〕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运作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桐府办发〔2009〕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运作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保障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坚持依法采购

我县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桐梓县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局采购办要责令其改正;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三、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局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局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四、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从2010年起,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要在部门预算内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实行部门预算单位,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以集中采购目录为依据,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财政局要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各预算单位,保证政府采购按预算、有计划地实施。对年度中追加的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必须按程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批复给预算单位执行。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财政局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财政、监察、审计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失职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各乡镇、县直各机关单位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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