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4-2006年统计数据加权平均来看,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英国公共采购比例最高,分别达到24.6%、24.1%、23.4%、19.8%和18.0%;而立陶宛、西班牙、爱尔兰、塞浦路斯、希腊公共采购比例最低,分别只有14.25%、14.1%、12.6%、11.6%和9.6%。
欧盟采购实体包括国家、地区和地方政府、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社团。是否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是欧盟判定采购实体的决定性因素。欧盟采取列举清单的办法在三个附录中分别列出成员国的采购实体。
附件1为中央政府实体,包括政府部门和部委、独立于各部委外的全国性机构、隶属于政府并由政府资助的机构;该名单还特别列出欧盟理事会和欧委会等。附件2为中央政府以下实体,包括地区和地方实体、市一级政府和相关机构。附件3为其他采购实体,包括公共设施领域的采购实体,公共设施包含水、天然气、电力、城市交通、机场和港口等。
采购实体必须按下述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竞争性对话、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严格界定例外条件下不带竞争邀请的谈判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指与投标方进行对话的选择程序,适用于开放或限制性程序不适用的复杂合同,比竞争性谈判程序更易实施但至少需要一轮正式投标。
欧盟采购程序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相关信息,诸如最低资质标准、中标标准及各项标准的相对权重。如果无法提供权重,则需给出这些标准并按重要性递减顺序排列,包括选择标准的参数、执行标准的规则、合同履行条件等。
除国防和安全领域外,货物合同原则上均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工程合同限于附录1开放的工程项目;服务合同限于附录1列出的服务项目。附录还规定了各种合同的采购限额。附件1所列的中央政府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是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6万欧元),包括少量的例外规定。附件2所列的中央政府以下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是2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25万欧元)。附件3所列的其它采购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的门槛价通常为4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50万欧元)。三个附件中所有实体进行工程采购的门槛价一般是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624万欧元)。
为防止采购实体在计算合同总额时通过分割合同或选择估价方法来逃避协议,欧盟制定了特殊原则,规定既不能采用选择合同估价的方式,也不能将采购需求化整为零来规避政府采购。对于没有明确总价款的采购,欧盟专门制定了特殊的合同估价方式。
欧盟要求采购方事先公布采购意向,以发布合同公告的形式来邀请竞争,并对最终授予合同进行公告。除了事先信息公告可在采购方网站发布外,其他公告必须发给欧盟官方公报进行免费公布。欧盟还规定响应招标的合适时间期限。但如果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允许缩短期限:一是公布了事先信息公告;二是通过特别的电子方式向欧盟官方公报发出合同公告;三是合同文件和技术规格可以在网上获得。
为了顺应现代化要求,欧盟2006年启动现代采购技术:规定电子通信与书面通信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实施了电子拍卖和动态采购系统等;规定电子采购所用的设备必须被同等对待和可获得,接收投标和参与竞标的设备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和保密,并符合欧盟对电子签名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