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县重点水利发展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设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上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和本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科学配置和保障。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域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流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负贵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县级权限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小型水源工程的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相关水利科学技术推广,监督全县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泵站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城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全面实施河长制,维护河流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至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水资源调查、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与县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和流城水环境保护职责划至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按规定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
3、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保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水利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4、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至县农业农村局。
5、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将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职责整合至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