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市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和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设计工作、建设工程规划工作;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工作。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沙漠化防治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退耕还林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乡镇、村林业工作。
(十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五)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全市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火灾防治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测、专业检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十九)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