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有关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全县的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全县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
(三)行使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行业职能,负责全县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行使全县公路、运输场站、渡口、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行业管理职能。
(四)负责全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五)培育和管理全县交通运输市场。行使公路、水路客货运输 (含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搬运装卸、汽车维修站、运输服务业(含公路营运车辆停发车场)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县交通战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行使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能,贯彻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教学大纲,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和总体布局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
(七)指导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组织各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
(八)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溪河水上安全监督、渡船及水上设施检验;行使交通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九)组织编制科技发展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行业的技术和质量监督。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成人教育;指导交通行业各工种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