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上报,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镇)和风景区名胜的申报和保护工作;抓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组织制定全县建设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
(四)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其中政府投资工程概算会同县发展改革局批复)、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审批、终审竣工决算;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参与全县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并指导实施、协调调度、监督管理;参与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和可行性研究、选址等前期工作。
(五)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进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行业交流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
(六)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立项审批;综合管理县级城市维护资金;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指导全县村镇房屋及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与施工;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管理和镇容镇貌与绿化工作。
(七)指导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与房地产的行业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综合验收和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负责审查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发证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测绘、修缮、拆迁、租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私房政策的落实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指导房地产价格评估、交易工作。
(九)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审查上报工作;指导建设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