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机构职责
沁县城建局
(一)
(二)承担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
(四)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参与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负责制定全县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负责施工图纸设计审查;负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管理全县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制品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
(七)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和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
(九)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的责任。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和应急管理。具体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数字化城市管理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及实施;研究拟定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对省市重点小城镇建设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主管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十二)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认定和上报全县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工程管理机构、园林绿化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物业公司等机构的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