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建设单位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全县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和工程咨询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城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负责制定全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行业和相关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县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程,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实施;组织全县限额以上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准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认定全县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六)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负责全县城镇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城建监察、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房屋产权、产籍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城镇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参与城镇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城镇监察工作;负责城镇建设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
(八)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及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主管全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基础设施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拟定全县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和房地产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