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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75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及城镇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对双方各处以每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乡(镇)村非法建筑并出售商品房变相买卖集体土地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五、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征用或被划拨土地的单位拒绝、阻挠土地征用或划拨的,责令其交出土地,其行为床构不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临时占地期满不归还的,除责令用地单位限期交还土地外,并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下罚款。”

七、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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