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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反映在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范围包括: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
中等专科学校用电价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冀政〔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三、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