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业进行管理和行政监察。
(二)负责县城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评审;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和乡、村规划区内的“一书一证”核发工作;研究拟定加快全县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负责全县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参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负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造价;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管理工程监理行业;负责对全县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市政公用和建筑制品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县外项目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四)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负责城镇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直接主管县城供水等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报审和监护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设计施工文件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负责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
(七)管理全县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县外、省外建筑市场。
(八)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