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水务工作法律、 法规;起草区城乡水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乡水务改革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城乡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供排水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和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关工作;参与水价管理、改革和水生态环境补偿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监督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有关定额、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用水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区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供水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供水、中水利用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供水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二次供水及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提出供水价格调整意见;指导村镇供水工作。
(六)负责全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排水、污水处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负责排水水质、水量的监测管理工作;指导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提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调整意见。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区水务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重大水务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提出水务领域投资项目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水务领域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参与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八)指导监督全区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镇(街道)的重要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城乡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城乡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指导全区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湖治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负责全区河长制协调工作。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水土保持建设和水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落实相关后期扶持政策等。
(十三)负责指导水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区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指导;调处镇(街道)之间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调处跨区、县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指导城乡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工程运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负责重点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
(十五)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防御洪水和城区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防洪应急度汛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十六)配合上级做好南水北调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水务科技和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水务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科技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指导水务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负责水务宣传、信息化等工作。
(十八)负责协调区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九)协助做好涉及水务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二十) 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