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的规划、计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管理或协调全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城乡交通运输和道路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监督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四)承担区管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区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危险品运输监管工作,组织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负责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监管、防止污染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职责;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和改造项目配建公共交通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公路路政管理;负责全区县道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智慧交通建设和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八)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公共客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九)负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