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布局,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互相衔接,加快形成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2.推进交通一体化协调建设,实现政策、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服务、应急等各个方面纵向贯通,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纵向运行的专业性、完整性及交通决策、管理、运行的持续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