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方面法律、法规,起草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人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
(八)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九)拟订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深化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三)组织编制全区城乡建设与供热、燃气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
(十四)负责全区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五)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
(十六)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组织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指挥所的勘察定点和区级人防指挥所的建设与管理;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招商,协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设施等投资环境的服务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