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污水处理回用、雨洪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和设施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编制重点水利基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监督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具体施工;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六)负责农村水利和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八)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镇(街道)区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水利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及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一)负责协调县内涉及黄河的有关事务。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