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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修订)第十章 附则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数据和表示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管线、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数据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理信息,是指大地测量数据和表示地貌形态、水系、交通网、居民地、管线、植被、地理名称、行政区域界线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的数据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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