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县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县确定的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流域水利规划工作。浠水县水利局
(四)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和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县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县城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浠水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指导、组织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利工作,指导县内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
(九)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防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监督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协调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和实施水能资源规划编制、设计审查、建设监管、水库防汛调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导,组织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二)负责县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组织全县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利规费征收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全县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水利行业对外交流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