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参与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有关工作,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责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配合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五)指导全市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拟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净化、亮化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及小城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一)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供热、供水、燃气的经营、使用等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十六)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方案,负责人防指挥所和重要防护目标防护规划、建设和管理。收集、研究、汇总人民防空信息,为政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十七)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和验收备案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资源。
(十八)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工作。
(二十)监督指导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监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演习工作。
(二十一)负责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国有资产。
(二十二)协助地方党委和同级军事机关考察、任用下一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干部。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