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全市性管理办法、政策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计划;参与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权限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开发办法,实施农地用途管理,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来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全市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性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指导市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土地评估资格,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批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权属变更审核登记;依法组织实施对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出租、转让工作;依法依规管理矿产资源储量和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依法实施地质矿产勘查监督管理,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组织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情况的年度检查;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协助审核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怎么与水务部门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区分,参与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认可;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依法初审测绘单位的等级资格,管理测会任务登记;依法审查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来组织、个人来涟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本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图上的表示。
(十二)管理市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涟源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绘标志的保护。
(十三)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好国家财政拨给的各项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国土资源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