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城市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三)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和广场周边等公共地段修建、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建设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区户外广告、亮化设施设置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占用广场、道路和占道摊点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等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道路清扫保洁、建筑垃圾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区政府规定应由区城市管理局参与审核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五) 负责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负责城区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负责城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公共停车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导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城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防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 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区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公园、风景名胜区、住宅小区、单位绿化及古树名木保护以外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市政设施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集贸市场以外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关于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以及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暂未集中的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待条件成熟后再集中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