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起草与水利法规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全市或组织全区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防洪排涝等规划编制。参与全市或组织全区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河湖治理等专业(项)规划编制。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按权限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拟订全区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区域及骨干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等费用。指导水利行业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参与全市或组织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实施。指导并按照法定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并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并开展地下水压采工作。参与河湖和地下水监测及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工作。参与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参与或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拟订及节约用水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行业用水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区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省、市、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案的意见。
(七)按省、市行业要求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参与或组织编制、审查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滩地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辖区内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及河口、滩地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控制性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泵站、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确权。按规定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区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镇(街道)供排水、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土保持工作。参与全市或组织全区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参与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工作。指导涉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旱灾害防治,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区防汛防旱工作。编制全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或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水旱灾害防治、应急水量等调度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承担区级并指导镇(街道)的防治水旱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用。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按权限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南水北调有关政策,协调落实南水北调淮安区段工程建设的有关措施。配合南水北调淮安区段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配合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调水供水方案。配合落实南水北调等水利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三)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镇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
(十五)组织编制城市防洪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河道防涝除涝工作。组织实施区政府安排的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参与城市水环境整治工作,负责主城区河道水面保洁工作。
(十六)承担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