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本县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自然状况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贯彻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呈报送审;负责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系统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 违法案件。
(四)拟定和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开发耕地和土地储备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稳定现有耕地面积。
(五)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测;依法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上、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按规定拟定、审核、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负责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备案;承办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负责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等的征管,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报批登记;依法审批和组织实施对外合作区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总;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为管理,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俄;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审核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上报县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其开发利用;协助开展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 度审理工作。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县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的使用。
(十一)组织开展本县土地和矿产资源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