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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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