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于1996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2002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进行修正。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28件省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部分规章(共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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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